夯实产权平等保护基石
近日,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(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)》进行了审议,并于9月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。法律草案围绕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、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,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,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。
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。随着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基本形成,产权平等保护力度不断加大。民法典规定,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。现行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资本、公司治理等基础性制度的基础上,明确规定股东的权利与义务,如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,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等。
当前,股东权利保护和权益平衡机制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。实际案例中,有的股东侵吞公司财产,有的股东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公司财产,有的股东甚至提供虚假文件、报告以及账簿,有的大股东则利用表决权优势实施“低价增资”,稀释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。这些行为都变相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,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。
对上述种种有损股东权利的操作,此次公司法修订提出针对性措施,进一步明确权利边界和救济渠道,丰富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“工具箱”。一方面保障中小股东“公平价格回购请求权”,草案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,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,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。另一方面强调公司股东的权利平等,如草案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、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,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等。
健康的市场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。完善公司法,当以“百密”防止“一疏”,避免埋钉子、留尾巴,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最优解。完善公司法,回应社会关切,还需广泛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,针对存在的产权平等保护等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,努力取得共识,进一步修改完善好这部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