数字经济呼唤竞争新规
要从战略的高度研究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,推动数字经济规则进一步明晰,加强数据权益保护,增强竞争新优势。既要从大量司法审判中提炼裁判规则,加强行业指引,也需要及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输出更加清晰的市场预期。
日前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办了一场以“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与竞争司法保护”为主题的研讨会。会议传递出一个清晰共识,即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、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的新经济形态。促进其健康发展,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,同时也离不开竞争规则的规制。作为数字经济规模位居世界第二的国家,我国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进程中,如何从战略的高度研究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,推动数字经济规则进一步明晰,加强数据权益保护,增强竞争新优势,成为题中应有之义。
数字经济被认为是世界经济摆脱低迷、重焕生机的新方向之一。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《全球数字经济白皮书(2022年)》分析,数字技术创新仍是全球战略重点,数字化转型正由效率变革向价值变革、由企业内部向产业链价值链深入拓展。而作为数字经济组成部分之一的数据要素,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。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,必须建立数据要素流通、交易机制,加强数据的确权以及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。然而,当前的立法尚未对数据权属认定规则予以明确。对于缺乏独创性的数据而言,现有的知识产权各专门法又难以提供保护,亟待改善。
近年来,数字经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当竞争的行为,数据杀熟、流量劫持、刷单炒信等现象时有出现。比如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竞争垄断类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:2019年受理竞争垄断类案件63件,2020年受理184件,2021年受理306件。一些涉及知名网络公司、头部平台企业的网络竞争案件也受到广泛关注。除了行业关注度高、社会影响力大,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,即法律适用难。
对此,党中央高度重视,多次强调要加强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,为平台经济发展设置红绿灯,防止资本无序扩张。如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》强调,要“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,防止利用数据、算法、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、限制竞争”等;新修正的反垄断法就专门利用数据和算法、技术、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定。这些文件的出台,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规则对于市场的重要性。
遵守与发展规则的同时,创新的融入也至关重要。从数字经济的创新层面而言,其与知识产权保护、竞争行为规制的发展密不可分。一方面,数字背景下商业模式不断创新,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更为多样,权利边界不断扩张,权益冲突日趋增加,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物、短视频版权之争等。另一方面,数据和流量成为生产要素,导致市场竞争更为活跃,竞争行为呈现新特征新模式。对于这些涉及新领域新业态的法律纠纷,司法者应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,兼顾权益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双重目标。对此,要从大量司法审判中提炼裁判规则,加强行业指引。同时,需要及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,输出更加清晰的市场预期。在此背景下,还需要从数据财产权的保护模式、互联网治理语境下的互联互通、平台反垄断的相关市场界定等方面加深研究,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的新规则。